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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18日行政院新聞局(87)建廣一字第09320號令修正發布第39條條文;並增訂20-1條條文
  • 第六章 附則
  • 違反本細則之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 本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所稱沒入其節目,係指沒入該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 目所附著之帶、片等物品。
  • 本細則所定之各項規費,其費額由新聞局定之。 前項規費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刪除)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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