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違反本細則之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本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所稱沒入其節目,係指沒入該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 目所附著之帶、片等物品。 本細則所定之各項規費,其費額由新聞局定之。 前項規費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刪除)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