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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有線廣播電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社會福 祉,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 有線廣播電視︰指以設置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視、聽 。 二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以下簡稱系統) ︰指有線廣播電視之傳輸網路及 包括纜線、微波、衛星地面接收等設備。 三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指依法核准經營 有線廣播電視者。 四 頻道供應者︰指以節目及廣告為內容,將之以一定名稱授權予有線電 視系統經營者播送之供應事業,其以自己或代理名義為之者,亦屬之 。 五 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始可視、聽之頻道。 六 付費頻道︰指基本頻道以外,須額外付費,始可視、聽之頻道。 七 計次付費節目︰指按次付費,始可視、聽之節目。 八 鎖碼︰指需經特殊解碼程序始得視、聽節目之技術。 九 頭端︰指接收、處理、傳送有線廣播、電視信號,並將其播送至分配 線網路之設備及其所在之場所。 十 幹線網路︰指連接系統經營者之頭端至頭端間傳輸有線廣播、電視信 號之網路。 十一 分配線網路︰指連接頭端至訂戶間之纜線網路及設備。 十二 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 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十三 有線廣播電視節目 (以下簡稱節目) ︰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 聲音,內容不涉及廣告者。 十四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 (以下簡稱廣告) ︰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 聲音,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新聞局) ;在直轄 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 (巿) 為縣 (巿) 政府。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前項有關工程技術管理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第 4 條
    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 5 條
    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 掛者,向電信、電業等機構申請。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亦同。 系統經營者前項網路之鋪設,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及終端設備;其鋪設 網路及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協助解決偏遠地區幹線網路之設置。
  •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 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 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 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 有人。 依第一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 得請求變更其鋪設。 對於前三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 事訴訟。
  • 第 7 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通 知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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