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本細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向電信事業租用幹線網 路者,應依電信法及該電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地下管溝,指電力、電信事業地下管道、雨水下水 道、軍警專用電信管道,及其他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之公共工程共 同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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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12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廣五字第1090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7條
(原名稱: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新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