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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2日行政院新聞局(86)維廣五字第08925號令修正發布第11、16、37、38、39條條文
  • 第二章 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
  • 審議委員會依本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為執行營運計畫之評鑑,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參 與。 前項評鑑方式,由審議委員會定之。
  •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相關地區,係指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告之有線電視經營地區( 以下簡稱經營地區)。
  • 申請經營有線電視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請審議委員會委員迴避時,應提出足資證 明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中央主管機關提 請審議委員會主席裁決之。
  •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利害關係人,係指與該經營地區系統經營者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人。 前項利害關係人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 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申請撤銷審議委員會決議時,應提出足資證明有本法第 十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形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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