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節目管理
- 系統經營者規劃或依規定播送鎖碼節目時,應將鎖碼方式報請交通部會商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播送。 依前項核定之鎖碼方式,因鎖碼設備改變或不能有效播送鎖碼節目時,交 通部得通知系統經營者限期重新報請核定;屆期未報請核定或未經核定者 ,前項核定之鎖碼方式失其效力。
-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所稱可利用頻道,指營運計畫中所規劃之頻道扣除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本法第五十六條所定專用頻道。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所稱節目,指系統經營者自製之節目。
- 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本國自製節目之比率,以系統經營者可利用頻道播送 節目之總時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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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12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廣五字第1090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7條
(原名稱: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新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