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廣告管理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廣告專用頻道,係指專為推廣宣傳商品、觀念或服務之頻道。 前項頻道於播送廣告時,應有明顯之廣告標識或於廣告前後插播有關其廣告性質之說明。 系統經營者播送本法第四十條規定之廣告前,應通知委託播送廣告者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後 ,始得播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