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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2日行政院新聞局(86)維廣五字第08925號令修正發布第11、16、37、38、39條條文
  • 第五章 廣告管理
  •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廣告專用頻道,係指專為推廣宣傳商品、觀念或服務之頻道。 前項頻道於播送廣告時,應有明顯之廣告標識或於廣告前後插播有關其廣告性質之說明。
  • 系統經營者播送本法第四十條規定之廣告前,應通知委託播送廣告者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後 ,始得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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