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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民國 88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12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廣五字第1090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7條 (原名稱: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新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第 五 章 廣告管理
  •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廣告時間,不包括同頻道節目之預告。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標示,應明顯可辨識,並於廣告開始時全程疊 印。
  • 本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定期,指每年四月及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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