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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0920624152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
  • 第 五 章 廣告管理
  • 第 31 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廣告時間,不包括同頻道節目之預告。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標示,應明顯可辨識,並於廣告開始時全程疊 印。
  • 第 32 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定期,指每年四月及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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