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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2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2年12月20日行政院(82)強廣一字第2475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1條
  • 第七章 權利保護
  •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所稱其他與訂戶權益有關之項目,指左列事項: 一、限時改進收視不良狀況。 二、專人處理申訴案件。 三、雙方得於特定情形下終止契約、賠償條件、停止服務等之約定。
  • 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稱儲存之原因消滅,指左列事項: 一、審議委員會決議不予換發執照。 二、終止經營。 三、系統經營者因訂戶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而停止對其為節目之播送。 四、訂戶請求系統經營者停止對其為節目之播送。 五、其他無儲存訂戶資料之必要者。
  • 訂戶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請求系統經營者更正或銷燬其個人資料時,系統經營者應於七 日內作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訂戶。
  • 訂戶認為有線電視營運不當或節目內容不妥,足生損害其權益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申訴。中央主管機關經查證後,應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處理。
  • 本法第五十一條之通知,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系統經營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應改善之事項及期限。 三、改善後應提出之佐證資料。 四、逾期不改善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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