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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民國 88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12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廣五字第1090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7條 (原名稱: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新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第 八 章 附則
  • 主管機關對依本法所為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另行 公告之。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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