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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0920624152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
  •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36 條
    主管機關對依本法所為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另行 公告之。
  • 第 3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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