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民政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83831號令增訂公布第80-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10008895號令發布定自101年3月2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37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81條第2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67-1條第1項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27條第1項、第3項、第68條第3項、第6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11條第4項、第6項、第7項、第13條第1項、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18條第2項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104年1月2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 第 四 章 刑事
  • 第 75 條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 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 第 75-1 條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 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
  • 第 76 條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 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 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
  • 第 77 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 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 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
  • 第 78 條
    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 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