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福利措施,發揮所屬公教人員福利互助精神,特訂定 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公教人員,係指左列各機關、學校編制內書記(雇員)以上及奉派有案之臨時 編制人員而言。但稅務人員不包括在內。 一、本府各局、處及其附屬機關。 二、本府各直屬機關及其附屬機關。 三、市立各級學校。 四、市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代管之各機關駐衛警察。 五、本府教育局指派之私立高中(職)軍訓教官。
- 第 3 條公教人員福利互助業務,由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 辦理。參加互助之機關學校人事單位主辦,主計及出納單位協辦。
- 第 4 條本辦法所稱公教人員親屬,以在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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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7-1001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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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7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71688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