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互助經費
- 第 8 條福利互助經費由住福會在臺北市銀行設立專戶存儲生息,或購儲政府發行之有價證券,其 本息悉充各項互助經費之用,不得移作其他支用。
- 第 9 條公教人員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左: 一、公教每月依現任職級按規定之福利互助俸額百分之一。五繳納福利互助金,由各機關 學校人事單位列單通知出納及主計單位,於每月發放薪津時,予以扣收,於當十日前 解繳住福會在臺北市銀行所設專戶,並由人事單位填製繳納互助金計算表一份送往福 會。 二、政府專案撥發之公教人員互助經費,於年度開始時,一次撥由往福會統籌保管運用。 三、專案待遇及自給自足單位應繳納之互助經費比照前兩款規定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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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7-1001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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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7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71688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