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參加、退出及停止互助
- 第 10 條各機關學校參加互助之現職人員,應全體一次辦妥參加手續,造具名冊並檢附福利互助資 料卡送往福會。
- 第 11 條新進及離職人員,其互助補助均自到職或離職之日計算,但當月之互助金仍照全月份扣繳 。
- 第 12 條互助人調職時,如同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原服務單位應通知調職單位繼續參加互助,其 互助金在不重繳之原則下,由原服務扣繳當月份互肋金,調職單位扣繳次月份互助金。
- 第 13 條互助人如轉調不適用本辦法之其他機關學校者,自離職之日起退出互助。
- 第 14 條互助人死亡或因其他事故離職時,應自死亡或離職之日起退出互助。
- 第 15 條互助人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互助人應徵入伍服役期間應視同繼續參加互助,個人應負擔之互助金,由其服務機關 學校原經費內勻支。 二、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應即停止互助,奉准復職時,其前後權利義務視同存續 ,停職期間應繳之互助金及應預受之補助費,應予補扣補發。但解除職務者,應溯自 停止互助之日起退出互助。
- 第 16 條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金,無論其在互助期間已否領受補助費,一律不予 退還。
- 第 17 條各機關學校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及職級異動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報表,於次月十 日前送往福會,新進人員並應檢送福利互助資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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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7-1001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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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7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71688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