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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7-1001
全部
民國 82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2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89553號令修正發布暨編制表
  • 第 四 章 互助之參加、退出及停止
  • 第 10 條
    新參加互助之機關學校,其公教人員應全體一次辦妥參加互助手續,造具 名冊及檢同福利互助資料卡送住福會。
  • 第 11 條
    公教人員自到職之日起參加互助,並自離職或死亡之日退出互助。其互助 補助均自到職、離職或死亡之日計算。互助人到職、離職或死亡之當月任 職未滿全月者,互助金仍照全月份扣繳。
  • 第 12 條
    互助人調職時,如同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原服務單位應通知調職單位繼 續參加互助。其互助金在不重繳之原則下,由原服務單位扣繳當月份互助 金,調職單位扣繳次月份互助金。 前項互助人如轉調不適用本辦法之其他機關學校,則自離職之日起退出互 助。
  • 第 13 條
    互助人應徵入伍或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互助人應徵入伍服役期間,應視同繼續參加互助,個人應負擔之互助 金,由其服務機關學校原經費內勻支。 二 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應即停止互助。奉准復職或起薪時, 其前後權利義務視同存續,停職與留職停薪期間應繳之互助金及應領 之互助補助,應予補扣、補發。但解除職務者,應溯自停止互助之日 起退出互助。
  • 第 14 條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金,無論其在互助期間已否領受補 助費,一律不予退還。
  • 第 15 條
    各機關學校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及職級異動之互助人,造具異動 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送住福會,新進人員並應檢送福利互助資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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