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互助事項及補助標準
- 第 18 條公教人員福利互助事項規定如左: 一、結婚互助。 二、喪葬互助。 三、退休、退職與資遣互助。 四、重大災害互助。
- 第 19 條前條各項互助補助基準規定如左: 一、結婚互助:凡公教人員結婚者,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二、喪葬互助: (一)互助人本人死亡,按參加互助年資補助。參加互助未滿七者,一年律補助六個福利 互助俸額,七年以上者,自該年起,每一年增給二個福利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 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二)互助人眷屬死亡: 1.父母或配偶補助五個福利互助俸額。 2.子女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3.祖父母或孫子女以賴其扶養並領有實物配給者,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三、退休、退職與資遣互助:凡互助人奉准退休、退職與資遣者,一律按參加互助年資補 助。參加互助未滿七年者,每滿一年補助一個福利互助俸額,七年以上者,自該年起 ,每一年增給二個福利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四、重大災害互助:凡公教人員因遭遇水災、風災、地震之重大災害,得予補助,其補助 基準由住福會視災會程度及財務狀況核定之。 中央與省市各級機關學校互助調職人員,其參加互助年資得合併計算。 凡新參加互助未滿一年,退休(職)、資遣者,其互助年資以一年計。
- 第 20 條凡參加福利互助人之公教人員同時參加退休互助者,於退休、退職、資遣時,由住福會按 所有參加互助人數以每人一元相對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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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7-1001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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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7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71688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