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互助事項及補助基準
- 第 16 條公教人員福利互助事項規定如左: 一 結婚互助。 二 喪葬互助。 三 退休、退職與資遣互助。 四 重大災害互助。
- 第 17 條前條各款互助補助基準規定如左: 一 結婚互助:凡互助人本人結婚者,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二 喪葬互助: (一) 互助人本人死亡,按參加互助年資補助。參加互助未滿七年者,一 律補助六個福利互助俸額,參加互助七年以上者,自該年起,每一 年增給二個福利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二) 互助人眷屬死亡: 1 父母或配偶補助五個福利互助俸額。 2 子女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3 祖父母或孫子女以賴其扶養並領有實物配給者,補助二個福利互 助俸額。 三 退休、退職與資遺互助:凡互助人奉准退休、退職與資遣者,一律按 參加互助年資福助。參加互助未滿七年者,每滿一年補助一個福利互 助俸額,參加互助七年以上者,自該年起,每一年增給二個福利互助 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四 重大災害死助:凡瓦助人因遭遇水災、風災、地震之重大災害,得予 補助,其補助基準由住福會視災害程度及財務狀況核定之。 中央與省市各級機關學校互相調職人員,其參加互助年資得合併計算 。 互助人退休、退職、資遣時,參加互助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 第 18 條凡參加福利互助之公教人員同時參加退休互助者,於退休、退職、資遣時 ,由住福會按所有參加互助人數以每人一元相對輔助之。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7-1001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82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2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89553號令修正發布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