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7-1001
全部
民國 89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89)府法三字第89057831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30 條
    台北市議會秘書處之福利互助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 第 31 條
    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之技工、駕駛及工友,按規定之福利互助俸額百分之 一繳納福利互助金,其餘均比照本辦法辦理。
  • 第 32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住福會定之。
  • 第 3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