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附則
- 第 32 條臺北市議會秘書處及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 第 33 條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司機、技工、工友,按規定之福利互助奉額百分之一繳納福利互助金 ,其餘均比照本辦法辦理。
- 第 34 條本辦法需書表格式,由往福會定之。
- 第 3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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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7-1001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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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7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71688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