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30 條台北市議會秘書處之福利互助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 第 31 條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之技工、駕駛及工友,按規定之福利互助俸額百分之 一繳納福利互助金,其餘均比照本辦法辦理。
- 第 32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住福會定之。
- 第 3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7-1001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82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2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89553號令修正發布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