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104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考試 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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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61號令修正公布第23、104條條文;第23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考試院考臺組叁一字第11100054981號令發布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