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79 條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務, 得參照本法之規定執行之。
- 第 80 條關於審計之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由審計部定之。
- 第 81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審計部擬訂,呈請監察院核定之。
- 第 82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施行日期,由審計部定之。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審計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731號令修正公布第36、37、69條條文;並刪除第38、39、4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