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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審計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731號令修正公布第36、37、69條條文;並刪除第38、39、44條條文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79 條
    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務, 得參照本法之規定執行之。
  • 第 80 條
    關於審計之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由審計部定之。
  • 第 81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審計部擬訂,呈請監察院核定之。
  • 第 8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施行日期,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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