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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預算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0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0年12月17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79條
  • 第三章 預算之審議
  • 第 45 條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 、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 第 46 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 出以擬設定或擬變更之支出為限,審議時應就機關別及政事別分別決定之。
  • 第 47 條
    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 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 第 48 條
    總預算案應於五月底以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六月十五日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算中有應 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 第 49 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有一部分未經通過,致總預算全案不能依前條期限完成時,由立法院 議定補救辦法,通知行政院。 前項補救辦法,包括總預算未成立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續完成法定總預算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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