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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預算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29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2234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00條 中華民國87年10月29日行政院(87)台忠授字第09260號令定於87年10月29日施行
  • 第三章 預算之審議
  • 第 48 條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 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 第 49 條
    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 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 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 第 50 條
    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 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 第 51 條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 總統公布之;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 第 52 條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 限。 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 第 53 條
    總預算案於立法院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及院會審查時,得限定議題及人數,進行 正反辯論或政黨辯論。
  • 第 54 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有部分未經通過,致總預算全案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 ,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 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二)前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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