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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預算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0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0年12月17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79條
  • 第五章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 第 71 條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 第 72 條
    前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財政部提出追加歲入預算平衡之。
  • 第 73 條
    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第六十五條辦法調整時,應由財政部籌劃抵補,並由 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歲入預算。
  • 第 74 條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 第 7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 第 76 條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 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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