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 第 71 條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 第 72 條前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財政部提出追加歲入預算平衡之。
- 第 73 條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第六十五條辦法調整時,應由財政部籌劃抵補,並由 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歲入預算。
- 第 74 條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 第 75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 第 76 條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 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