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30 條決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 第 31 條地方政府決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 第 32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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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決算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13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294180號令修正公布第一章章名、第4~7、9、14、15、28條條文;並增訂第26-1條條文;刪除第10、1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