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辦理。
- 二、為使各機關單位預算能有效執行,各機關業務、研考、人事及會計等 權責單位,應依本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有關計畫進度之規劃與 預算分配、執行及績效評核等相關業務。
- 三、各機關應依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避免發生 進度落後及經費保留之情事。其成果將作為考核施政成效,及核列以 後年度預算之參據。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4059號函修正第6、14、18、33、34、41、66點條文;除第14點條文第2項第4款及第41點條文自113年4月19日生效外,餘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