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 二、各機關先依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預算案結果,整編預算書。並將預算資 料檔磁片送交主管機關,彙成主管預算資料檔磁片,送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 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彙併本府直屬機關部分編成總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由主 計處通知各機關將法定單位預算書報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 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各乙份及主計處七份。
- 三、為使各機關單位預算能有效執行,各機關業務、研考、人事、會計等權責單位應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有關計畫進度之規劃與預算分配、執行及績效評核等相關業務。
- 四、主計處對於總預算歲入、歲出預算之執行,如因歲入短收而有調整歲入、歲出預算之必 要時,應依預算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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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93)府主一字第09200729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