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辦理。
- 二、為使各機關單位預算能有效執行,各機關業務、研考、人事及會計等 權責單位,應依本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有關計畫進度之規劃與 預算分配、執行及績效評核等相關業務。
- 三、各機關應依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避免發生 進度落後及經費保留之情事。其成果將作為考核施政成效,及核列以 後年度預算之參據。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主公預字第1113002760號函修正全文67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