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附則
- 四十五、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應依預算法有關規定辦理 ,並得依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第八點之規定,由支付處依已簽證之憑單辦 理暫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轉正。
- 四十六、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辦理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及有關經費等案件,應 由各機關業務單位詳實提報相關表件送由會計單位依法辦理之。
- 四十七、特別預算之執行,準用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 四十八、各機關執行歲入、歲出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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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103693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8點;並自九十一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