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 附則
- 五十、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應依預算法有關規定辦理, 並得依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第八點之規定,由支付處依已簽證之憑單辦理暫 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轉正。
- 五十一、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辦理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及有關經費等案件,應 由各機關業務單位詳實提報相關表件送由會計單位依法辦理之。
- 五十二、特別預算之執行,準用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 五十三、各機關執行歲入、歲出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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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200702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3點;本修正要點自九十二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