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 附則
- 五十二、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辦理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及有關經費等案件時, 應由各機關業務單位詳實提報相關表件送由會計單位依法辦理之。
- 五十三、特別預算之執行,準用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 五十四、各機關執行歲入、歲出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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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93)府主一字第09200729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