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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主公預字第09831609400號函修正第6、11、16、19、20、24、25、33、35~37、48、49點條文;並自九十九年度起實施
  • 拾、預算執行結果檢討
  • 五十二、迅速明瞭各機關收支狀況,各機關應於每月終了後七日內(會計年度最後月份於次 月二十五日)將本機關所管歲入、歲出(含以前年度保留款)各款執行情形,按月 填製歲入、歲出執行狀況月報表,逕送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詳予審核,並於每 月終了後十一日內(會計年度最後月份於次年一月底前)彙編後,將歲出執行狀況 月報表送審計處及主計處,並由主計處彙提市政會議報告。另將歲入執行狀況月報 表以電子郵件傳送財政局。 前項歲出執行狀況月報表預算累計執行數(經常門包括實付數及暫付數;資本門包 括實付數、暫付數、應付未付數及累計節餘)與累計分配數之比值未達百分之八十 者,主辦機關並需填報落後原因分析及因應對策。
  • 五十三、為掌握各機關中央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各機關應於每月終了時,由各計畫執行單位 確實分析執行狀況及落後原因送會計單位彙編中央各機關補助款執行情形報告落後 原因分析,須補辦預算者,俟補辦預算後,改編列歲出執行狀況月報表,並依前點 規定時程辦理。
  • 五十四、各機關預算執行結果之考核獎懲,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 業要點辦理。
  • 五十五、為提升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各項計畫執行情形詳加檢討改善 : (一)各機關應按月或定期就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作切實之內部檢討,並提報 於各機關之局(處)務會議,以追蹤各計畫預算之執行進度;每季應對重大 計畫(含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資本支出計畫、上級機關及本機關首長要求列管 之資本支出計畫)由計畫承辦單位作專案評估,若發現問題應即擬具妥善措 施,簽會會計單位後,陳報機關首長積極督促改善。 (二)各機關會計單位應就前款重大計畫至少每季辦理計畫預算執行之預定進度與 實際進度之差異分析,並編製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併於會計報告 送相關機關及主管機關;另對累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會同計畫承 辦單位分析其原因,並將結果簽陳機關首長。 (三)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執行計畫及預算之效率,應適時派員查核與督導,並 就所屬各機關之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詳予審核,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應即督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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