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預算執行結果檢討
- 五十九、為迅速明瞭各機關收支狀況,各機關應於每月終了後七日內(會計年度最後月份於 次月二十五日)將本機關所管歲入、歲出(含以前年度保留款)各款執行情形,按 月填製歲入、歲出執行狀況月報表,逕送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詳予審核,並於 每月終了後十一日內(會計年度最後月份於次年一月底前)彙編後,將歲出執行狀 況月報表送審計處及主計處,並由主計處擇要彙提市政會議報告。另將歲入執行狀 況月報表以電子郵件傳送財政局。 前項歲出執行狀況月報表預算累計執行數(經常門包括實付數及暫付數;資本門包 括實付數、暫付數、應付未付數及累計節餘)與累計分配數之比值未達百分之八十 者,主辦機關並需填報落後原因分析及因應對策。
- 六十、為掌握各機關中央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各機關應於每月終了時,由各計畫執行單位確 實分析執行狀況及落後原因送會計單位彙編中央各機關補助款執行情形報告落後原因 分析,其須辦理年度追加預算或列入次一年度預算者,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改編 列歲出執行狀況月報表,並依前點規定時程辦理。
- 六十一、各機關預算執行結果之考核獎懲,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 業要點辦理。
- 六十二、為提升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就各項計畫執行情形確實填報並詳 加檢討改善: (一)各機關應按月或定期就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作切實之內部檢討,並提報 於各機關之局(處)務會議,以追蹤各計畫預算之執行進度。 (二)各機關應就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資本支出計畫、府列管、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 長要求列管之計畫,按期辦理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之差異分析,並編製「重 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併同每季會計報告遞送。 (三)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執行計畫及預算之效率,應適時派員查核與督導,並 就所屬各機關之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詳予審核,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應即督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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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主公預字第10331621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6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