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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主公預字第1113002760號函修正全文67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 拾、預算執行結果檢討
  • 五十六、各機關應將本機關所管歲入、歲出(含以前年度保留款)執行情 形,按月填製歲入、歲出執行情形表依會計報告遞送時程,逕送 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詳予審核,於彙編後併同會計報告遞送 主計處、財政局及審計處。
  • 五十七、有關中央補助款之執行,各機關應於每月終了時,由各計畫執行 單位切實分析執行狀況及落後原因送會計單位彙編中央各機關補 助款執行情形報告落後原因分析,其須辦理年度追加預算或列入 次一年度預算者,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改編列歲出執行情形 表,並依前點規定時程辦理。
  • 五十八、各機關預算執行結果之考核獎懲,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歲 入預算執行考核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本支出預算 執行考核作業要點辦理。
  • 五十九、為提升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就各項計畫執 行情形切實填報並詳加檢討改善: (一)按月就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切實檢討,併同預算執行狀 況提報局(處)務或類似會議。 (二)各項資本支出工程(計畫)或預算執行進度落後百分之十 以上者,應由負責單位提出改善計畫彙提主管局(處)務 或類似會議報告。 (三)各項資本支出倘有重大困難或跨機關間須協調事項,應協 同主管機關適時提請府級長官(副秘書長)協處。 (四)每季應另就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資本支出、府列管、主管 機關及本機關首長要求列管之計畫(以下簡稱重大計畫) ,辦理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之差異分析、編製重大計畫預 算執行績效分析表,併同會計報告遞送主管機關、主計處 、財政局及審計處。 另府列管項目及資本支出執行進度落後項目之管考,依臺北市政 府各機關資本支出預算執行監督機制及流程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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