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壹、墊付款支用
- 六十、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時,有下列情形之支出,而辦理追加預算或特 別預算時效上不足因應時,得於完成第六十一點規定程序後,於法 定預算以外以墊付款項(以下簡稱墊付款)先行支用: (一)配合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之有關支出。 (二)國家經濟上遭逢重大變故,奉上級政府指示必須配合辦理之有關 支出。 (三)因災害必須緊急支付之工程或救濟支出。 (四)經上級政府核定之補助款,所使用之支出。 (五)依法律或經核定有案之契約義務必需之支出。 (六)配合上級或同級政府施政需要而核定必須分擔且須及時使用之支 出。
- 六十一、各機關以墊付款先行支用前點各款支出,應踐行下列程序: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支出,應敘明理由報府,經本府核准或函請市 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二)第四款支出,除為因應下列事項,有以中央核定之補助款支出 之必要,經函請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代收代付方 式先行執行,並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 列入當年度決算外,應敘明理由,報府函請市議會同意後,始 得支用: 1.災害或緊急事項。 2.配合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所辦理之事項,經行政院核定應於 一定期限內完成者。 3.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評比結果,且已依同辦法第十八條 第四項規定報經行政院備查,並以非普及式方式分配具時效 性之補助款。 (三)第五款及第六款支出,應敘明理由,報府函請市議會同意後, 始得支用。
- 六十二、前點之墊付款項,除依其第二款規定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並 列入當年度決算附表者外,應於支用當年度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 預算,進行帳務轉正,如未及於當年度辦理者,至遲應於次一年 度籌編總預算、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案時予以納入,俟預算案完 成法定程序後,進行帳務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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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4059號函修正第6、14、18、33、34、41、66點條文;除第14點條文第2項第4款及第41點條文自113年4月19日生效外,餘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