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壹 附則
- 五十四、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辦理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及有關經費等案件時, 應由各機關業務單位詳實提報相關表件送由會計單位依法辦理之。
- 五十五、特別預算之執行,除準用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有關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 融資調度部分之保留,則由該特別預算主管機關簽會財政局、主計處經 市長核准 後,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
- 五十六、各機關執行歲入、歲出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530173000號函修正發布第28、31、32、3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