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壹、附則
- 五十七、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辦理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及有關經費等案件時, 應由各機關業務單位詳實提報相關表件送由會計單位依法辦理之。
- 五十八、特別預算之執行,除準用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有關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 融資調度部分之保留,則由該特別預算主管機關簽會財政局、主計處經 市長核准 後,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
- 五十九、各機關執行歲入、歲出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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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主公預字第09931605700號函修正全文59點,並自100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