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壹、墊付款支用
- 六十三、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時,有下列情形之支出,而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 足因應時,得於完成第六十四點規定程序後,於法定預算以外以墊付款項(以下簡 稱墊付款)先行支用: (一)配合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之有關支出。 (二)國家經濟上遭逢重大變故,奉上級政府指示必須配合辦理之有關支出。 (三)因災害必須緊急支付之工程或救濟支出。 (四)經上級政府核定之補助款,所使用之支出。 (五)依法律或經核定有案之契約義務必需之支出。 (六)配合上級或同級政府施政需要而核定必須分擔且須及時使用之支出。
- 六十四、各機關以墊付款先行支用前點各款支出,應踐行下列程序: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支出,應敘明理由報府,經本府核准或函請市議會同意後, 始得支用。 (二)第四款支出,除為因應下列事項,有以中央核定之補助款支出之必要,經函 請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並編製「中央 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列入當年度決算外,應敘明理由,報 府函請市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1.災害或重大緊急事項。 2.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評比結果,及同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報經行政院備 查,並以非普及式方式分配具時效性之補助款。 3.配合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所辦理之事項,經行政院核定應於一定期限內完 成者。 (三)第五款及第六款支出,應敘明理由,報府函請市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 六十五、前點之墊付款項,除依其第二款規定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並列入當年度決算附 表者外,應於支用當年度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進行帳務轉正,如未及於當年 度辦理者,至遲應於次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予以納入,並進行帳務 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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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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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主公預字第10531664600號函修正第5、12、13、16、19、20、31、32、42、49、54、59~61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