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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4059號函修正第6、14、18、33、34、41、66點條文;除第14點條文第2項第4款及第41點條文自113年4月19日生效外,餘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拾貳、附則
  • 六十三、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辦理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及有 關經費等案件時,應由各業務單位詳實提報相關表件送由會計單 位依規定辦理。
  • 六十四、特別預算之執行,除準用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有關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之移用及融資調度部分之保留,則由該特別預算主管機 關簽會財政局、主計處經本府核准後,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 。
  • 六十五、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執行,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六十六、各機關依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期限、份數及格式,由 主計總處定之。 前項書表得由主計處審酌需要,增訂補充書表或增列必要資訊。
  • 六十七、本要點未盡事項,本府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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