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貳、附則
- 六十三、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辦理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及有 關經費等案件時,應由各業務單位詳實提報相關表件送由會計單 位依規定辦理。
- 六十四、特別預算之執行,除準用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有關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之移用及融資調度部分之保留,則由該特別預算主管機 關簽會財政局、主計處經本府核准後,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 。
- 六十五、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執行,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六十六、各機關執行歲入、歲出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六十七、本要點未盡事項,本府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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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主公預字第1123003986號函修正第29、37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