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分配預算之編造、核定及修改
- 四、各機關應依法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執行。 各機關辦理前項分配時,除歲出預算內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 款外,其餘均應按法定預算數額,就收入可能收起之時間及計畫預定 進度,妥為分配。 前項專案核准動支各款,係依下列原則所列之經費: (一)具統籌性質,須俟各機關年度進行中原列相關經費不敷或發生災害 需予救助、復建時方得動支者。 (二)依實際業務或財務管理考量核定應專案動支者。
- 五、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分配預算之編造,由各計畫承辦單位按其法定 預算數額,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規定妥為規劃分配 ,送會計單位彙辦。
- 六、各機關於歲出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 進度,須提前支用時,除已過執行期間之分配預算不再調整外,得申 請修改分配預算,其編造及核定程序與分配預算同。
- 七、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如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由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決議所定之附加條件或期限者,除 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並配合 計畫預定進度,妥為規劃分配,於該項條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屆滿 前,應暫不予執行,並儘速與市議會協商解決。
- 八、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限完成,或各機關分配預算未及於年度開始 前核定並函知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者,各機關應準用預算 法第五十四條與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及臺北市地方總預算 案未能依限完成之執行補充規定辦理收支,惟其支用數不得超出已報 核之各該月份分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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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4059號函修正第6、14、18、33、34、41、66點條文;除第14點條文第2項第4款及第41點條文自113年4月19日生效外,餘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