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分配預算之編製核定及修改
- 五、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分配預算: (一)歲入預算應考量其可能收起時間,依來源別各級科目編製歲入預算分配表,按月 分配。 (二)歲出預算,除第一預備金外,應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編製歲出預算分配表, 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常支出依業務實際需要按月覈實分配。 2.資本支出應依計畫實施期程配合付款進度分配。 (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分配準用前二款規定辦理,並應以該機關單位預算分配表 之附表編送。
- 六、總預算內所列統籌科目經費之分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及撫卹給付、福利互助補助、國家賠償金等經費均應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 ,由本府人事處及法規委員會分別編具預算分配表,送主計處核定後,分別函知 原編送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 (二)除前款所列者外,其餘統籌科目由本府按各機關實際需要核定,並函知主管機關 、原編送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支付處。
- 七、各機關應編製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主附表各十一份,並將其中十份及其分配預算傳出檔 (以下簡稱傳出檔)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確實審核後抽存一份,並將原預算分配表 九份及傳出檔函轉主計處(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應編製十份,以九份及其傳出檔 函送主計處)。另各機關資本門分配預算數額如超過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並應副知財 政局一份(免附傳出檔),財政局對於該分配預算如有意見,應於三日內告知主計處。 前項預算分配表經主計處核定後,分別函知原編送機關、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 支付處。
- 八、各機關於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須提 前收繳、支用時,除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不再調整外,得編製歲入、歲出預算分配 修改表送主計處依前點第二項規定核辦。
- 九、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如有依預算法第五十二條所定附加條件或期限者,除為法律所不 許者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並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規劃分配,於該項條 件成就或期限屆滿後,覈實執行。
- 十、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限完成,或各機關分配預算未及於年度開始前核定,並函知支 付處者,應依預算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得依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第八點之規定 ,由支付處依已簽證之憑單辦理暫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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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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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93)府主一字第09200729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