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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主公預字第10031554800號函修正第12、20、24、30、34、35、41、43、50、53;並自一百零一年度起實施
  • 貳、分配預算之編造、核定及修改
  • 四、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分配預算: (一)歲入預算應考量其可能收起時間,依來源別各級科目編造歲入預算分配表,按月 分配。 (二)歲出預算,除第一預備金外,應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編造歲出預算分配表及 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常支出應依業務實際需要按月覈實分配。 2.資本支出應依計畫實施期程配合付款進度分配。 (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分配準用前二款規定辦理,並應以該機關單位預算分配表 之附表編送。
  • 五、總預算內所列統籌科目經費之分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給付、公務人員福利互助補助等二科目由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人事處辦理,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核定,並由主計處函 知原編送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稱簡審計處)及本府財政局(以下簡 稱財政局)。 (二)國家賠償金由本府法規委員會辦理,送主計處核定,並由主計處函知原編送機關 、審計處及財政局。 (三)公務人員(工)待遇準備由主計處按各機關編報實際需要簽報核定,並函知主管 機關、原編送機關、審計處及財政局。 (四)災害準備金由本府專案核定後始得支用。
  • 六、各機關應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主附表,並將其掃瞄成影像檔案及其分配預算傳出檔 (以下簡稱傳出檔)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確實審核後,將預算分配表掃瞄成影像檔 案及傳出檔函轉主計處。 前項預算分配表經主計處核定後,由主計處函知原編送機關、主管機關、審計處及財政 局。
  • 七、各機關於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須提 前收繳、支用時,除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不再調整外,得編造歲入、歲出預算分配 修改表送主計處依前點第二項規定核辦。
  • 八、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如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市議會決議所定 之附加條件或期限者,除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 並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規劃分配,於該項條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屆滿前,應暫不 予執行。
  • 九、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限完成,或各機關分配預算未及於年度開始前核定,並函知財 政局者,應依地方制度法及預算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得依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第十二點之規定,由財政局依已簽證之憑單辦理暫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轉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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