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083001600號函修正全文67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貳、分配預算之編造、核定及修改
  • 四、各機關應依法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執行。 各機關辦理前項分配時,除歲出預算內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款外,其餘均應按 法定預算數額,就收入可能收起之時間及計畫預定進度,妥為分配。 前項專案核准動支各款,係指符合下列原則所列之經費: (一)具統籌性質,須俟各機關年度進行中原列相關經費不敷時方得動支者。 (二)具預備金性質,須俟有發生各項天然災害需予救助或復建時始得動支者。 (三)依實際業務或財務管理考量核定應專案動支者。
  • 五、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分配預算之編造,由各計畫承辦單位按其法定預算數額,依「臺 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規定妥為規劃分配,送會計單位彙辦。
  • 六、各機關於歲出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須提前支用 時,除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不再調整外,得申請修改分配預算,其編造及核定程序 與分配預算同。
  • 七、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如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臺北市議會(以 下簡稱市議會)決議所定之附加條件或期限者,除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外,應按 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並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規劃分配,於該項條件尚未成就或 期限尚未屆滿前,應暫不予執行,並儘速與市議會協商解決。
  • 八、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限完成,或各機關分配預算未及於年度開始前核定並函知本府 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者,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及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 未能依限完成之執行補充規定辦理支用,惟其支用數不得超出已報核之各該月份分配數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