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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305264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7點;並自九十四年度起實施
  • 參 預算之控制及執行
  • 十二、各機關應依歲入分配預算切實收納。 依法出售之市有財產,其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 所有預算外收入及預算內超收,應一律解繳市庫,並列入決算,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 墊用。
  • 十三、各機關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必要,經本府依預算法第六十 九條規定,將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時,各機關應配合 修改分配預算。俟有實際需要,依第九點規定辦理動支。
  • 十四、各機關歲出預算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於預算內註明收支併列或撥充特定支出者,應依 法定預算切實執行,該特定收入如有超收,其支出不得超支;如有短收,其支出以已 實現之收入數額為限。
  • 十五、各機關預算案送至市議會審議期間及經市議會審定後至開始實際執行時為止,此二段 期間內如因重要政策變更,而導致相關預算產生變動情況時,應函請市議會同意後始 得執行。
  • 十六、各機關執行之各項計畫如奉核可停辦或裁併、緊縮,其原列經費或賸餘經費應即停支 或減支,不得移用。
  • 十七、各機關預算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採購案,其標餘款如有必要動支,應由主管機關以 府函報請市議會各相關委員會同意後,始得為之。但緊急狀況下,不在此限,事後仍 須送市議會各委員會備查。
  • 十八、為加強預算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落後及經費保留情形,各機關執行各項資本支出, 應於總預算案編成時即展開準備作業,周詳考量,妥善規劃,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 ,應即刻辦理招標作業,除發生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延後執行者外,至遲應 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 (一)工程之定作,除須依本府公共工程(建築、土木)作業期程管制方案規定期限 辦理主體工程發包作業者外,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開標。 (二)設備之買受或定製,除參與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項目,得配合中 央機關採購期程辦理外,應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開標。 (三)用地之取得,應提前於上年度十二月一日前將徵收計畫書送達本府地政處(以 下簡稱地政處)辦理,或向有關機關申請撥用。但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及拆遷 量較大工程之用地取得,則俟預算審議通過後,依本府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府 工新字第0九二0一一0七七00號函規定,簽奉 市長核定之進度,於期限 前將徵收計畫書送達地政處辦理或向有關機關申請撥用。 (四)工程或設備之採購,如委託本府其他機關代辦者,應確實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 機關學校工程委託代辦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委託代辦事項作業 要點辦理,並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內完成委託程序。
  • 十九、委外進行之研究、評估、調查及規劃,除發生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延後執行 者外,至遲應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開標。
  • 二十、各機關執行年度工程預算,應切實依照法定預算辦理,不得擅自變更原訂計畫。如須 分項發包,應按主體工程、附屬工程等之施工順序辦理。 工程發包後,應依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等有關規定辦理,如須增加工程費時,應覓得 財源後始得為之。但若涉及調增市議會審議通過之連續性工程之總工程費,且無法自 行調整挹注,須於以後年度增編預算者,應函請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 二十一、各機關工程及其用地補償所編列之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其預算之執行,應依臺北 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辦理。
  • 二十二、各機關應切實控制預算之執行,有關經費之支用,應力求撙節,避免浪費及消化預 算之情事,並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待遇、獎金及其他給與事項,應以核定有案者為支付依據,並依照規定 標準支給。 (二)加班費應確實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 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規定,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除另有規定者外,均 不得超過各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 列經費,並應另列細目登記及控制。 (三)員工上下班交通費應確實依本府訂頒之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員工 交通費注意事項規定核實執行。 (四)配合本府函轉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之實施,各機 關工友(含技工、駕駛)在預算員額低於編制員額之情形下,如實際進用員 額再低於預算員額者,該預算員額與實際員額之人事費差額部分,得於報府 核准後,流用作為採取替代措施所需經費。但該員額差額,應於編列下年度 技工、工友、駕駛人事費預算員額時,配合予以減列。 (五)特別費應切實依本府訂頒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外勤誤餐及交通費應覈 實執行;各項稅捐非經本府核准不得移作他用。 (六)兼職費應切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與本府九十三年十 一月三日府人四字第0九三二二六二四一00號函等規定覈實辦理。 (七)各項租金應按預算切實執行,不得移用。但影印機之租金不在此限。 (八)各項修繕及養護應以實際需要及發生修繕與維護事實為限,各級主管並應負 責切實審查。 (九)公務車輛之用油應嚴加管制,並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十)員工出差應依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嚴加管制,核實執行。 (十一)公有財物應妥善保管維護,發揮功能,如有閒置,應由財產經管單位通盤 檢討調撥,非至規定使用或保管年限屆滿者,不得藉故報廢,其已屆滿規 定使用或保管年限,如仍屬堪用者,應依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各項消耗性支出應本節約及經濟實用之原則,嚴加管制,核實列支。 (十三)各項電腦資訊有關經費,應按預算切實執行。 (十四)出國、約聘(僱)人員、志工服務、研究發展、出版品、新購及汰換車輛 等計畫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非經本府專案核准不得變更或新增。 (十五)各項投資應按預算切實執行,不得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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