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用途科目間之流用
- 十七、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同一工作計畫各一級用途別科目間經費之流用,應受下列 限制: (一)人事費不得流入、流出。 (二)債務費,不得流出。 (三)獎補助及損失,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流出。 前項規定不得流用之科目,各機關應另立細目登記、控制並嚴格審核。
- 十八、各機關歲出預算各一級用途別科目之流用,除依前點規定外,每一科目經費流入流出 數額,不得超過原法定預算數百分之三十。其在原法定預算數百分之二十以內者,由 機關首長核定;超過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流用。但 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者,仍自行核定。
- 十九、各機關執行資本門預算,除第十四點所定情況外,如同一工作計畫內之分支項目設備 或任一分項工程項目之經費,在未變更原計畫預定目標或功能之下,設有不足時,其 在原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內,經機關首長核定者,或超過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經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仍自行核定),或超過百分之 三十,經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者,得由他項設備或工程項目之標餘款挹注。但 有第十二點所定情形者,依其規定程序辦理。 前項如涉及用途別科目間流用者,其數額仍應依第十八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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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103693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8點;並自九十一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