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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93)府主一字第09200729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4點
  • 肆 用途科目間之流用
  • 二十二、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同一工作計畫各一級用途別科目間經費之流用,應受下 列限制: (一)人事費不得流入,除第二十一點第四款規定者外,不得流出。 (二)債務費,不得流出。 (三)獎補助及損失,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流出。 前項規定不得流用之科目,各機關應另立細目登記、控制並嚴格審核。
  • 二十三、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同一工作計畫下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 得流用至資本門。但仍應受前點規定限制。
  • 二十四、各機關歲出預算各一級用途別科目之流用,除依第二十二點規定外,每一科目經費 流入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法定預算數百分之三十。其在原法定預算數百分之二十 以內者,由機關首長核定;超過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始得流用。但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者,仍自行核定。 前項如有第十四點及第十六點所定情形者,應完成其程序後始得辦理。
  • 二十五、各機關執行資本門預算,如同一工作計畫內之分支項目設備或任一分項工程項目之 經費,在未變更原計畫預定目標或功能之情況下,設有不足時,其在原法定預算百 分之二十以內,經機關首長核定者,或超過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經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者 (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仍自行核定) ,得由他項設備或工程項目 之標餘款挹注。但有第十四點及第十六點所定情形者,應完成其程序後始得辦理。 前項如涉及用途別科目間流用者,其數額仍應依第二十四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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